和谐其他出资人认购债券、申购的私募基金在发行环节及证券买卖市场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则。公司董事长李峰对上述行为负有首要职责。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李峰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汲取这次的经验,严厉整改。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