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不能靠空想象和主观判断,而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检验判定的结论,综合分析确认。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及相关检验检验判定的结论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和确认。如果取证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就没办法形成周密有效的证据链,从而无法确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若无法确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就无法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当然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更不能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也无法确定。因此,收集证据无疑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一定要进行的基础工作。
与其他行政和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现场有其特殊性。交通事故现场具有可变性、暴露性、阶段性、开放性、交通事故现场短期保护性等特点。相应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也具有勘查过程一次性、时间紧迫性、现场勘查开放性和环境恶劣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交通事故取证中具有无法替代的核心地位。如果忽视交通事故的调查,就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处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调解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处理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泥潭。交警部门办案的公信力会受到公众质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案件或件。因此,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整个案件取证工作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是其他取证手段无法替代的。
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时,应当围绕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有目的、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现场勘验工作,结合现场勘验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初步调查。要强化现场证据意识,坚持以现场为中心,依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现场勘验的目的是发现、提取、固定现场物证痕迹等证据,初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定下一步调查的方向和重点。因此,现场检查应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2.检查交通事故车辆和人员路线.检查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相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相关地面遗留物;寻找事故接触区域内及周围的可疑物体,重点检查第一次接触的痕迹、物证及其相对位置。
4.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轴承体的痕迹,则应检查并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并检查并确定造型体与轴承体之间的接触部位。对于连续的多次接触,建模体和承载体之间第一次接触的具置要准确识别。
现场勘验完成后,应当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时向当事人、证人做必要的现场询问和调查,并对伤亡人员的服装、伤情痕迹等进行检测验证,相互核实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