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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院以此认定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权利

时间: 2025/01/09 来源:产品类型

  阅读文章之前,请您先点击一下“关注”,方便观看每天发布文章,及时与您探讨和分析。十分感谢您的关注!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碰到法律问题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法律问题不求人,欢迎关注备用。若需要案号,请关注后在具体文章下评论留言,随后私信。

  2021年5月28日,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丁公司汇入25857400元。 2021年6月3日,丁公司向甲公司汇入17466100元。 2021年7月5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汇入39500000元。

  2021年9月24日,甲公司(甲方)与乙(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7月5日之间乙方向甲方借款,委托甲方直接支付至丁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2021年5月28日,乙方向甲方借款25857400元(大写:贰仟伍佰捌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并委托甲方直接支付至丁公司备注往来款。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已将该笔款项直接汇入丁公司。 2、2021年6月3日,丁公司向甲方支付17466100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该笔款项为乙方归还甲方借款。 3、2021年7月5日,乙方向甲方借款39500000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万元整)并委托甲方直接支付至丁公司备注往来款。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已将该笔款项直接汇入丁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情况,甲乙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便双方一同遵守:1、截止到目前为止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为:2585+39500000=47891300元(大写:肆仟柒佰捌拾玖万壹仟叁佰元整)。 2、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化10%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止。 3、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50%的本金即2400万元。 剩余款项在2022年1月10日前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公司、乙均在各自落款处盖章及签名。 该《协议书》签订以后,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汇给甲公司235万元、于2021年12月7日汇给甲公司230万元、于2021年12月28日汇给甲公司67.5万元、于2022年1月5日汇给甲公司190万元、于2022年2月24日汇给甲公司15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汇给甲公司275万元、于2023年6月21日汇给甲公司3308150元、于2023年7月4日汇给甲公司3191850元。 庭审中,甲公司称:“上述款项均为乙通过丁公司归还的借款本息。 ”乙称:“乙为何会在协议上签名完全是因为甲公司想要从丙公司中抽逃出资,而乙与丁公司比较熟,于是甲公司让乙去讨回出资,并承诺在讨回出资后会将款项重新出借给乙,所以乙是假意签订的。 乙签订后不久确实曾试图向丁公司讨要,但未将款项讨回。 ”

  乙于2023年4月10日向甲公司方发送其拟定的补充协议合同稿一份,协议中约定“就2021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因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同意,故该协议最终未签订。

  另外,2024年1月8日,召开“某项目”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参会人员共十人,这中间还包括本案乙及甲公司实控人戊,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乙的签名,同时甲公司实控人戊在各股东落款位置的下方纸张空白部分书写:“因甲公司投资的实际权利人为乙,故乙同意则同意,如乙反对则反对,如乙弃权则弃权,与乙意见一致,戊”。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乙归还甲公司借款本金38448971.2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80094.71元(自2021年5月28日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甲公司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协议书》及转账凭证为据,协议书内容清楚明确,甲公司与乙对发生在2021年5月28日至7月5日之间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做了约定,不仅将款项的性质明确约定为乙向甲公司的借款,还详细载明了发生涉案借款的起因事由,甲公司按乙指定汇款的过程、借款本金的计算方式、利息标准及分期还款方式等与借款有关的各项具体细节,足见该协议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已按照乙的指示向其指定的收款人交付了出借款,双方也确认了乙应归还甲公司的本金金额,现协议约定的还款截止日期已届满,但乙未按约清偿,甲公司有权要求乙清偿结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0%,未超过法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标准,予以照准。 经测算,截至2023年7月3日,乙尚结欠甲公司借款本金38440684.5元,此后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乙的答辩意见,第一、甲公司与丁公司及丙公司的投资关系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为证,目前乙能提供的仅为汇款往来记录,但这些记录本身并不能直接体现乙的证明目的。 换言之,乙意见至多只是一种推论,并无实据。 相反,甲公司补充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显示:乙在2023年4月10日时还主动向甲公司实控人发出补充协议文稿,试图对涉案签订于2021年9月24日的借款协议作出补充约定。 虽然该补充协议最终并未签订,但从乙此项行为中可以充分看出:即使到协议签订后一年多以后的2023年4月10日之时,乙依旧明知并认可自身向甲公司借到了涉案款项用于自身投资,该行为与乙所谓“假意签订”“借款不实”的答辩意见本身就自行矛盾。 第二、即使甲公司确实曾通过丁公司投资过丙公司,也并不妨碍或禁止此后甲公司与乙之间单独达成协议,将该笔出资款约定为乙向甲公司的借款、由乙取得甲公司的相应股份权益,以便乙得以实现其对丙公司来投资、行使股东权利的目的。 也就是说,尽管乙试图举证证明甲公司实控人也参与了平湖房地产项目的财务群,甚至了解各种款项何时应付、按何金额付等等投资事宜,甚至即使这一些状况完全属实,也均与甲公司与乙之间嗣后专门单独将“投资款”约定“乙向甲公司借款”之行为无关,不能推翻该行为的效力,故这些证据并不能够达到乙的证明目的。 事实上,甲公司当庭也多次强调其对丙公司没有一点股东权益,在签署2024年1月股东会决议时也向丙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人公开表示了“投资实际权利人为乙,同意反对弃权均与乙意见一致”,而乙也在该股东会决议中签名确认,并未对甲公司人员的此种表述提出任何异议。 况且,甲公司对于《协议书》签署以后从丁公司处收到的款项也主动一律作为乙已还本息予以扣减,该行为与甲公司的说法前后一致。 第三、乙当庭反复强调,由于自身与丁公司关系较密切,所以便受甲公司之托向丁公司讨回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出资,甲公司还承诺在取回款项后会另行出借给乙,所以乙才假意签订《协议书》,故不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乙没有对此种说法提供任何证据。 更重要的是,乙自称其在签订协议书后不久随即向丁公司试图讨要且未讨回,但在协议书已经清楚明确地载明乙自身负有分两期清偿大额借款本息且乙自称根本未实际取得出借款的严重不利情况下,却没有一点证据证明乙曾在法定的可撤销期间内以何种方式行使过撤销权,用以撤销这份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借款合同。 综上,乙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更不合常理,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一、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8440684.5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384406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继续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乙上诉请求: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4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甲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款项是对丙公司的出资款,而非甲公司出借给乙的借款。 1.微信群“平湖某财务群”可以反映出,2021年7月5日甲公司收到“7月5日交款金额及转账路径请股东准备好资金准时交款”的通知后,甲公司按要求转款并上传支付凭证。 2.丁公司收到甲公司款项后,投入到丙公司,由丁公司代甲公司持有5%的股权。 2021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和2023年股东会决议,均是由甲公司的代表戊出席并签字,因此,甲公司是丙公司的隐名股东。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款项往来可以证明两公司之间是往来款,而不是甲公司确认的案涉借款的还款、利息。 以上反映出本案双方并非借款合同关系,一审以缺乏合同依据为由,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是错误的。 (二)就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商过程来看,甲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一方当事人是案外人,但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案外人认定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丙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0万元,丁公司占股33%,实缴29700万元,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隐名股东,由丁公司代持5%,甲公司转账至丁公司的4500万元应作为实缴注册资本金。 一审认为甲公司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可当作出借款项,系法律适用错误。 (四)2024年1月,甲公司参加了丙公司股东会,该会议仅向股东汇报项目情况,不涉及表决内容,因此,甲公司是丙公司的隐名股东。 (五)丙公司股东构架证明,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有合作,甲公司意欲退出,2021年9月找乙帮忙通过案涉协议退出符合常理,甲公司虚假陈述。 (六)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案涉款项是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金,本案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七)一审对案件关键证据不组织质证,违反证据规则,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对甲公司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复印件未组织庭审质证,没有核实原件,在乙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全部予以认定。 甲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的多项需要庭后核实的内容,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真伪,一审对此未审查核实,判决也未作出说明。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均认可,对乙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定,错误认定民间借贷成立,缺乏公正。 (八)借款协议的本质是甲公司出让股权,将股权转化为借款,目前补充协议未履行,股权未实质转让。

  甲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是:(一)乙在一、二审中对事实陈述不一致,违反禁反言原则。 (二)甲公司从未否认丙公司5%的股份属于乙。 (三)案涉借款协议明确,款项是乙委托甲公司转账至丁公司的,由此产生的投资关系当然及于乙。 (四)案涉款项针对的是丙公司的出资款,与本案双方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并不矛盾。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甲公司与乙签订《协议书》以及甲公司转账至丁公司款项的性质;二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2021年9月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甲公司2021年5月28日至7月5日支付至丁公司的款项,是乙委托甲公司支付的,系乙向甲公司的借款,丁公司支付至甲公司的款项是乙归还的借款,借款年利率10%。以上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于款项的交付方式、归还期限、利率等均作出明确约定,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乙一审述称,《协议书》的签订目的是帮助甲公司抽逃出资,二审中又称,签订该《协议书》的本质是将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由于股权未转让,因此该协议未得到履行。 但该协议中无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用途的任何表述,与乙的陈述并不契合。 案涉款项流转形成于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无法得出甲公司欲从丙公司抽逃出资的结论。 同时,乙在诉讼中就款项性质变更陈述内容,违反禁反言的原则,对乙的陈述二审难以采信。 另,即使甲公司转账至丁公司的款项是投资款,也不妨碍事后甲公司与乙约定将该款项转化为乙向甲公司的借款。 综上,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有充分事实依据,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中,对甲公司补充的证据,乙的代理人在庭审后,分别于2024年4月2日、4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对案涉证据进行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乙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来一审庭审以法官亲历性为原则,现很多庭审也有了庭后提交质证意见最高法院判例站台符合法律规定了[捂脸]

  原告殷能非虚假诉讼,故意隐瞒真实法律关系,捏造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制造级别管辖连接点,以不当得利到昆明中院起诉被告。昆明中院法官薛昖佳对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袒护原告故意制造的错误有十多处如下: 1、 原告殷能非滥用诉讼权利故意制造级别管辖连接点拔高诉讼金额在法官薛昖佳的帮助下在昆明中级法院立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法官薛昖佳驳回。 2、 法官薛昖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和质证的情况下就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持有过原告公司公章并制作了盖有原告公章的函件。 3、 原告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虚构了不当得利民事纠纷,被告提出与原告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三方合作协议,案由应是合同纠纷法官薛昖佳置之不理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官薛昖佳以不当得利案由审理本案帮助原告殷能非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审理过程中一直在袒护和帮助原告殷能非的虚假诉讼行为,判决被告败诉返还款项给原告。 4、 法官薛昖佳不允许被告申请追加有利害关系人自由人公司和张砚君到庭参加诉讼。 5、 庭审中法官薛昖佳通知被告补交证据,被告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证据被法官薛昖佳故意隐匿,没有庭审质证而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6、 原告殷能非虚假陈述和反言,将资料和东西虚构成公章法官薛昖佳违背证据规则没有质证就确定了2018年7月14日被告二到北京送公章给被告。 7、原告殷能非庭审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将拔高的诉讼金额减除,已达不到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法官薛昖佳没有依规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8、原告殷能非庭审结束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官薛昖佳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准许。 9、原告殷能非变更诉讼请求事宜法官薛昖佳没有通知被告径行判决,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 10、原告殷能非诉被告二是请求返还购车款,法官薛昖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根本原则,判令被告二返还400万元。 11、法官薛昖佳判令被告从2018年1月起按照LPR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银行公布LPR的时间是2019年8月20日。 12、原告殷能非变更诉请后减除的金额的诉讼费用应该是原告殷能非承担,法官判令由被告承担。 13.法官薛昖佳故意遗漏被告的关键证据。 14:原告举证证明原告通过被告转款55万元款项给被告三要求被告三返还。法官薛昖佳没有审理也没有评价更没有判决。 15、法官薛昖佳在判决书中无中生有认定被告“私刻”了原告殷能非云南派克星诺投资有限公司的的公章。既然“私刻”公章那就是触犯了刑法,薛昖佳为何不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一个判决书中存在那么多的错误,而且这些错误都是帮助、袒护、包庇原告殷能非的。这正常吗?这已经不是笔误,瑕疵那么简单了?这就是法官薛昖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这就是人间不公!731部队细菌战犯逃回日本后,很多人在医院、学校等公立机构担任要职

  731部队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下令组建的细菌战秘密部队之一。1931年到1945年期间,731部队进行骇人听闻的人体实验和细菌战等,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数千名中国、苏联、朝鲜战俘和中国平民被用于人体细菌和毒气实验。

  韩国被停职的总统尹锡悦躲不下去了,警方开始动线日凌晨,韩国公调处(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开始执行对尹锡悦的逮捕令,2800余名警力部署在总统官邸附近,35名调查官进入总统官邸正门。调查官又一次形成与总统警卫处的对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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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份关于2025年广州猎德村分红的通知在网上热传,引发关注。通知显示,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和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根据2024年12月28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定于2025年1月8日发放2024年度村民股红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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