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公司没有为张三交纳社会保险。之后正常交纳社会保险。
2023年4月26日,张三用微信向公司直属管理人员李四提交了《免除劳作联系奉告书》免除劳作联系,免除劳作合同理由为未足额付出薪酬和加班费。
本案系劳作者张三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企业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劳作者可以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经查明,张三于2006年12月24日入职公司,张三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显现,企业给张三未交纳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养老保险费。张三从2006年12月24日入职至2023年4月25日免除劳作联系,劳作联系存续期间为16年5个月,张三离职前12个月均匀薪资为5282.04元,按照《劳作合同法》第第四十七的规则,经济补偿数额为87153.66元(16.5个月×5282.04元/月),公司应当予以付出。
本案中,张三以公司未足额付出薪酬和加班费为由自动提出免除两边劳作联系,一审法院应当以公司是不是存在未足额付出薪酬和加班费规模为限进行审阅查看,归纳断定本案是否构成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法定景象,依据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张三薪资明细表、薪酬流水等依据可以归纳确定公司已足额付出张三薪酬、加班费,故本案不符合企业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的法定景象,一审法院以用人单位未给张三交纳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养老保险为由,确定公司应当付出张三经济补偿系适用法律过错,应予以纠正。